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50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邦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7号办公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代学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亮剑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
上列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邦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个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邦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云南邦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90314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案款人民币200000元,尚欠703147.98元未还清。现查明被执行人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云2501执5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人民币11431元,由被执行人个旧云锡恒通建筑安装公司、***交纳(已交)。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