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2663号
原告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黄曦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