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250号
申请人: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北凤凰村北220国道东业路南侧07042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里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便民服务综合楼二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0569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0569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48元,由申请人山东百世年装配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