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0执3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候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