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1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工业开发区工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5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浙江创隆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天章医用卫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号码为10300051/23597946,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到期日为2018年4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申请人江苏慧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