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并案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3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3439号 原告:***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楼XX。 被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装修款3097元;赔偿因其延误工期造成的工程款损失15511元;赔偿因其工程质量不合格给***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10894元。 而***诉***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我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04民初2635号。该案中,***要求判令***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的装修工程款4836.5元;判令***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诬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判令***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诬告对***造成的家庭及个人精神损失费用2000元。故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属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与(2022)陕0104民初2635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属同一法律关系,系必要的共同诉讼,而(2022)陕0104民初2635号案件最先立案,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陕0104民初2635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西安易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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