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3439号
原告:***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楼XX。
被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装修款3097元;赔偿因其延误工期造成的工程款损失15511元;赔偿因其工程质量不合格给***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10894元。
而***诉***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我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04民初2635号。该案中,***要求判令***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的装修工程款4836.5元;判令***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诬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判令***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诬告对***造成的家庭及个人精神损失费用2000元。故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属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正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与(2022)陕0104民初2635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属同一法律关系,系必要的共同诉讼,而(2022)陕0104民初2635号案件最先立案,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陕0104民初2635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