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银长泰锅炉安装维修厂。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银长泰锅炉安装维修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白银项目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白银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白银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