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民特10号
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渠斌,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明跃,男,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海公司称,本案争议焦点是新兴公司是否依约完成监理工作,中海公司是否应支付监理费。新兴公司的监理工作不尽职尽责,导致工期延长和诸多工程质量问题,中海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滨州仲裁委员会未采信中海公司的证据,作出了错误裁决。新兴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证实新兴公司给中海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没有取得监理费的资格。请求:1.撤销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滨仲裁字第202号仲裁裁决;2.通知滨州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3.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新兴公司称,新兴公司已将能够提供的证据全部提交,未隐瞒任何事实和证据。工期延长系因中海公司资金不到位和原材料采购不及时所致,与新兴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滨仲裁字第202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62.5万元;二、驳回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3080元,案件处理费500元,共计13580元,由申请人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4044元,被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9536元。
本院认为,中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新兴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因其工作失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长的证据,且该证据影响了公正裁决。中海公司关于要求撤销滨州仲裁委员会(2017)滨仲裁字第186号裁决的申请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