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4民初10232号
原告:辽宁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4589366434C。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铁西区。
被告:***,男,住河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