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8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原住重庆市垫江县。
关于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2748.00元,违约金18549.60元,案件受理费6240元,执行费1663元。
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查询,对被执行人**均名下银行存款69809.06元予以冻结,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