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1263号
原告:璧山区三三三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Q6KYX7。
经营者:**,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87382334X。
被告:***,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璧山区三三三建材租赁站与云南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三三三建材租赁站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三三三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璧山区三三三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潘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