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潼法民初字第02368号
原告重庆亿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油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度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三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度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重庆亿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