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05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24号

申请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庆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山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楠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伏治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庆民,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楠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楠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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