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24号
申请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庆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山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楠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伏治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庆民,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楠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茂发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楠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