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408号
原告:苏州呼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宇,******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裕鸿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苏州义乌国际商贸城A幢一层A111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廷为。
被告:高廷为,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韬,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呼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裕鸿酒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廷为、***、**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呼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