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终15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凯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郭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安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交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融安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腾讯交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腾讯交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案涉《保安服务居间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二、即使认定《保安服务居间合同》有效,按照居间费的支付应当“先票后款”的约定,在腾讯交通公司没有按约提交发票的情况下,中融安保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中融安保公司没有支付义务。
腾讯交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腾讯交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融安保公司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其拖欠的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保安居间服务费554100元;2.判令中融安保公司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54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至起诉时为16992.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融安保公司与腾讯交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保安服务居间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份,将期限约定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该两份合同除期限外其他内容条款一致。主要约定有:腾讯交通公司接受中融安保公司委托,负责就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川西片区分公司成都绕城高速保安服务项目,引荐中融安保公司和该保安服务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洽谈,向中融安保公司提供关于保安服务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中融安保公司与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签订该项目的保安服务合同;“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合同所列全部委托事项。若腾讯交通公司仅为提供信息或联络、协助、撮合服务,但中融安保公司与保安服务需求单位未能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腾讯交通公司促成中融安保公司与服务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而后腾讯交通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向中融安保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如果居间成功,中融安保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从开始履行与安保服务需求单位签署的合同之日起计,中融安保公司按服务需求单位当月实际用人数量,以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计算,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中融安保公司在服务满一个月并受到服务需求单位支付的服务费后20个工作日内,由腾讯交通公司开具发票后,中融安保公司按季度或月度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由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融安保公司承认腾讯交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腾讯交通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合同效力。对本案所涉招投标中的居间服务行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融安保公司在诉讼中也不能明确指出《保安服务居间合同》违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故中融安保公司提出《保安服务居间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应当认定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居间服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开具发票并不是腾讯交通公司在《保安服务居间合同》中的核心义务。况且,腾讯交通公司在已开具了2017年6月发票的情况下,中融安保公司仍未付清2017年6月的居间服务费。因此,中融安保公司提出的腾讯交通公司没有按约提交发票,其应当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服务费。基于前述认定,中融安保公司应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为554100元。其中,2017年6月的居间费为:119人×300元/人=357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居间费为:(140人+4人)×300元/人/月×12月=5184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中融安保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居间服务费,构成违约,但居间服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腾讯交通公司主张以应付款554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起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酌定为以本金518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对腾讯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融安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保安居间服务费554100元;二、中融安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腾讯交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中融安保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保安服务居间合同》是否有效;二、中融安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居间费。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案涉《保安服务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中融安保公司认为案涉居间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应属无效。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招标公告虽为公开事项,但并非众所周知,仍然存在可居间的情形,前述条款规定的是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但并非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该原则,且对于本案所涉招投标中的居间服务行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中融安保公司主张《保安服务居间合同》违法前述规定应属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融安保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居间费的问题。中融安保公司主张居间服务费用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有权拒绝支付。对此本院认为,开具发票并非腾讯交通公司在《保安服务居间合同》中的核心义务,其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中融安保公司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义务。况且,在腾讯交通公司已开具了2017年6月发票的情况下,中融安保公司仍未支付当月的居间服务费,故腾讯交通公司未继续开具2017年7月及以后的发票并无不当。中融安保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融安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10元,由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嫘
审 判 员  叶云婧
审 判 员  傅科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辛 田
书 记 员  段 妙

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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