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8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4276号
原告: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
法定代表人:郭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凯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交通公司)与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成都市安保服务总公司,简称中融安保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被告中融安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腾讯交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融安保公司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其拖欠的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保安居间服务费554100元;2.判令中融安保公司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54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至起诉时为16992.4元。审理中,腾讯交通公司明确居间费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其中2017年6月的居间费包括119人,居间费为357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包括144人,居间费为518400元(144×300×12)。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中融安保公司与腾讯交通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居间合同》,其中约定,腾讯交通公司引荐中融安保公司和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川西片区分公司成都绕城高速的主管单位直接接洽、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安保服务项目的重要信息,促成中融安保公司与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签订该项目的保安服务合同。2017年6月,中融安保公司与腾讯交通公司继续签订《保安服务居间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腾讯交通公司向中融安保公司开具了2017年1月至6月的发票,中融安保公司仅支付了2017年1月至5月的费用。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更名为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腾讯交通公司多次催收,但中融安保公司也未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服务费用。
中融安保公司辩称,对腾讯交通公司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中融安保公司与腾讯交通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关于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属无效,中融安保公司无支付居间费的义务;2.如认定《保安服务居间合同》有效,但按照居间费的支付应当“先票后款”的约定,在腾讯交通公司没有按约提交发票的情况下,中融安保公司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具有支付义务。
经审理查明,中融安保公司与腾讯交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保安服务居间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份,将期限约定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该两份合同除期限外其他内容条款一致。主要约定有:腾讯交通公司接受中融安保公司委托,负责就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川西片区分公司成都绕城高速保安服务项目,引荐中融安保公司和该保安服务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洽谈,向中融安保公司提供关于保安服务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中融安保公司与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签订该项目的保安服务合同;“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合同所列全部委托事项。若腾讯交通公司仅为提供信息或联络、协助、撮合服务,但中融安保公司与保安服务需求单位未能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腾讯交通公司促成中融安保公司与服务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而后腾讯交通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居间服务费;如果居间成功,中融安保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从开始履行与安保服务需求单位签署的合同之日起计,中融安保公司按服务需求单位当月实际用人数量,以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计算,向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中融安保公司在服务满一个月并受到服务需求单位支付的服务费后20个工作日内,由腾讯交通公司开具发票后,中融安保公司按季度或月度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由腾讯交通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本院认为,中融安保公司承认腾讯交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腾讯交通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合同效力。对本案所涉招投标中的居间服务行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融安保公司在诉讼中也不能明确指出《保安服务居间合同》违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故中融安保公司提出《保安服务居间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而应当认定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居间服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开具发票并不是腾讯交通公司在《保安服务居间合同》中的核心义务。况且,腾讯交通公司在已开具了2017年6月发票的情况下,中融安保公司仍未付清2017年6月的居间服务费。因此,中融安保公司提出的腾讯交通公司没有按约提交发票,其应当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服务费。基于前述认定,中融安保公司应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为554100元。其中,2017年6月的居间费为:119人×300元/人=357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居间费为:(140人+4人)×300元/人/月×12月=5184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中融安保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居间服务费,构成违约,但居间服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腾讯交通公司主张以应付款554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起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酌定为以本金518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对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支付保安居间服务费554100元;
二、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双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中其

成都腾讯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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