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913号之一
原告:梓潼**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青岭村4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AK3KW3E。
登记经营者:武仍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FFC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梓潼**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梓潼**五金经营部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梓潼**五金经营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梓潼**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354元,共计5756元,由原告梓潼**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