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9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梓潼**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青岭村4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AK3KW3E。
登记经营者:武仍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潼县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FFC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案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的366898元的银行存款。2022年4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根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所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情况,确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月城支行的账号为5105********的账户中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东支行账号为2291********的账户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的账号为3100********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366898元为限。对此次保全,案外人***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牌照号为“陕A7××**”的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月城支行的账号为5105********的账户中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东支行账号为2291********的账户中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的账号为3100********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366898元为限,期限一年;对案外人***名下的牌照号为“陕A7××**”的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2022年4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和解除诉讼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撤诉申请已获本院准许。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起诉被本院准许撤回,同时其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权益,故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请求,应予以准许。对案外人***名下的牌照号为“陕A7××**”的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现依法亦应一并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月城支行的账号为5105********的账户中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东支行账号为2291********的账户中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的账号为3100********的账户中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名下的牌照号为“陕A7××**”的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