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早住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01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早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大塘村早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97261232Y。
法定代表人:史荣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丰高湖州村**,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6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赣D8××**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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