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121号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
委托代理人张华,男。
被告余成昆,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恒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义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陈业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成昆、上海恒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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