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1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415号
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李庄村东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声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青岛国际创新园A座8楼。
法定代表人:陈福军。
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百四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五元七角四分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八百七十九万七千六百四十一元七角六分,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百四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五元七角四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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