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0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4950号
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文开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明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曾富祥,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福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乾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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