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3执恢3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杨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873153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中区科技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53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苏州科恩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392405.66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确认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终结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郝江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