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初3444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土桥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