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3926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
被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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