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06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704民初54号
原告:吴奉归,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御丰广场2D18。
法定代表人:曾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奉归与被告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以希望与被告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奉归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88元,撤诉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吴奉归承担。
审 判 长  郭 丹
人民陪审员  伍绍玲
人民陪审员  黎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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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之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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