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2民初2034号
原告:皇甫尚广,又名皇甫广军,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河南林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任萌,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皇甫尚广与被告河南林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皇甫广军住所地,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