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9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5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筐市街8号。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百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工商、证券、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