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辖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6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编号为BXCG201611-9的广东省饶平县坪溪水库双溪水电站工程中,广东省饶平县为交货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东饶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61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原材料物资采购合同》均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买方即上诉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向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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