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2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
被执行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56931-8)。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春花。
申请执行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湘0111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19年5月1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19年5月2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暂无可用余额。同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2019年6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6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1231.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1231.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