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4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824号
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758071。
法定代表人:王维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创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96242592l。
法定代表人:袁茂银,经理。
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其坐落于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58号四幢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黄冈市不动产权第0009469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湖北大二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58号四幢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黄冈市不动产权第000946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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