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825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瑞新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北京华瑞新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2017)友帮达南保第11150020号《财产保全保函》,为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绿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瑞新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悦秋
书记员 杨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