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74号
申请人:四川起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南京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扶彪,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万和村。
法定代表人:赵统刚,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起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起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277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866791.8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后4月30日。现该冻结期限将届满,而申请人四川起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尚在二审上诉期间,申请人四川起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继续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起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金海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866791.80元予以续冻。
续冻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振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