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井宝鑫、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姜李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8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7民初61号
原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姜李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4197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宝鑫,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住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志军,男,194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住该组。系被告***父亲。
被告: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姜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姜李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650元,由本院退回28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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