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7民初883号
原告苏韩,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姜李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苏韩诉陕西铁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2018年6月4日,苏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韩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苏韩负担(原告已预交320元,本院退付其1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