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俊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明景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8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2民初6687号
原告:六安俊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汉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58477901G。
法定代表人:姜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安徽金明景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锦绣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752537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六安俊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明景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六安俊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安徽金明景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但原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经通知,原告六安俊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予补正,致使被告不明确,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六安俊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安徽金明景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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