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8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2802号之二
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邮仪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谈付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409元,由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