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隆华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7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2803号
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3351号2号厂房2层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隆华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建材城零号楼17号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隆华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因大庆油田矿区路灯单灯监控项目,原、被告签订《路灯控制系统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单灯监控系统。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进行了发货、安装及施工,其中智能路灯控制系统软件1套、支路控制器6套、单灯控制器L44295套、单灯控制器L1178套,合计298140元。该项目于11月17日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但被告拖欠货款至今。2015年2月15日,原告名称变更为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2981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本院查明,被告大庆市隆华泰经贸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2日被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不申请变更被告,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庆市隆华泰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苏州博络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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