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76号之三
申请人:**,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京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6901015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京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京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经××年2月12日和5月17日两次查询,余额均不足其偿还全部债务,但本院已依法于2018年5月23日将其银行账户分别予以轮候冻结,并将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法定代表人武昌平限制高消费。在其他财产调查中,虽发现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有车辆,但已被多次轮候查封,且未能扣押,其名下房产亦是被多次轮候查封或在银行系统有贷款抵押登记,暂不能处置,需等待其他法院或本院其他案件拍卖后参与分配。2018年5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财产查控、调查情况,其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