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159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洞林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洞林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洞林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红丽
书记员 马傲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