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8822号
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尔堡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凯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