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936号
原告:山西新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富华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9号9幢2**11-12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诉讼代表人:冒爱群,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山西新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富华城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新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新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