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城东工业园(临沂恒佳建筑配套产品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8481865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县城玉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3724347XG。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县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4327.00元,依照本院(2016)鲁0211民初10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