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9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刑初1166号
自诉人***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众意路第一国际9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人**,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人***,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人***,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人***,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人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镇金阳光小区四号楼2单元12楼2123房。
法定代表人***。
自诉人***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人**、**、***、***、***、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