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民事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9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财保26号
申请人:刘富贵,公民身份号码:×××,女,藏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寿、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冶、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乙四么力,公民身份号码:×××,男,撒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申请人:何自力哈,公民身份号码:×××女,撒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申请人:果洛州乾武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564933308U,住所地:果洛州大武镇赛马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哈乙四么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富贵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哈乙四么力、何自力哈、果洛州乾武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保全数额为110万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出具的(流水证号:63001900060236)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富贵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乙四么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大十字支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行(账号:×××)。冻结被申请人果洛州乾武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账号:×××)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哈乙四么力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权号:第XXXX号)不动产产权,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果洛州乾武混凝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权号:第XXXX号,宗地面积为28002.33平方米的不动产产权,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富贵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施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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