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81执1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清水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37041898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宁018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商砼款205840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41168元,共计247008元,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银行、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人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向申请人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宁东众鑫源车辆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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