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鄂尔多斯市亿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26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
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55545842-9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1号街坊9号楼301室。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亿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亿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7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鄂尔多斯市亿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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