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3839号
原告:天津千罡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宝源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826335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24238682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千罡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益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千罡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千罡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原告天津千罡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