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佳诚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31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142号6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宝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赫宇,该公司总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961876元、截止至2020年9月1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1958元、交通费757元;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8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正在重组,现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待其查找被执行人大庆宏升实业总公司在他人处的债权情况,同意该案需长期履行,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博
审判员 王金贵
审判员 尹燕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剑锋

沈阳佳诚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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