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佳诚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炯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1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64号
原告沈阳佳诚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营杰。
被告深圳市炯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壮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诚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炯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佳诚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娴(兼)

沈阳佳诚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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